私募專區

112年私募普通股執行情形

  1. 本公司為充實營運資金,提升公司營運競爭力及股東權益,擬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10,000,000股,已於112年3月15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相關事宜,並擬於112年4月28日召開之股東常會中討論。
  2. 本次私募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
  3. 本次私募發行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本次私募之有價證券於交付後三年內,除符合法令規定之特定情形外不得自由轉讓,本公司擬於該私募普通股交付滿三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補辦公開發行及申請本次私募普通股興櫃或上市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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